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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新疆笃信电控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笃信电控有限公司,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笃信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潘笃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笃信电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67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822051.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20620.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席瑞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