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明月与闻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月,闻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月,女,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闻琴,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杨明月与闻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