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孝官、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孝官,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024民督3号申请人:陈孝官,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负责人:贾新春。申请人陈孝官与被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陈孝官以与被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自来水管道工程安装合同》、工程验收单、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为依据,于2017年7月24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陈孝官支付工程款788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孝官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孝官工程款788600元。申请费3895元,由被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义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