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安兴与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兴,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430号原告:王安兴,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3061609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兴与被告重庆佰国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兴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45元,由原告王安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