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占强、孔少雷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50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占强,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少雷,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赵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4年12月30日释放。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利建,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书佳,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苏011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分别经他人介绍,加入一个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非法传销组织牟利,并成为该传销组织体系中的管理人员。该传销组织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通过宣传“自愿连锁经营是政府引进的合法项目,每人一次性投入69800元,最后回报是1040万元等”对成员进行欺骗,并为成员授课,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阶制”,由低到高依次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目前该传销组织在南京市浦口区威尼斯水城等小区已发展多个经理室,传销成员达100人以上。被告人赵占强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大总管,被告人孔少雷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能素窗口,被告人张利建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自律配合窗口,被告人陈书佳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经晨窗口,四被告人均在该传销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实施了管理行为。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唐某1、曾某、何某、林某、熊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林某书写的“唐某2办公室经晨次数统计表”、何定明手机微信截图、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四被告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少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少雷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占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孔少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十八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利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书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均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赵占强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传销组织中传销成员达到100人以上与事实不符;2.原审判决认定的其在传销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实施的管理行为与事实不符,其没有对下面的人员实施过管理行为;3.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诉人孔少雷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利建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传销组织中传销成员达到100人以上与事实不符;2.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诉人陈书佳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上诉人在本院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综合评述如下:1.关于上诉人赵占强、张利建提出涉案传销组织中成员不足100人的上诉意见,经查,证人唐某1、曾某、何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赵占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该传销组织共有七个经理室,参加传销的人员达到100多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赵占强提出其没有对下面人员实施过管理行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赵占强、孔少雷、陈书佳的供述及证人田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赵占强担任经理室大总管对该经理室进行了全面的管理,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各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的罪行及相关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均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量刑并无不当,故对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占强、孔少雷、张利建、陈书佳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广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