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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42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丽,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陈琳琳,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丽与被申请人陈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丽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142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陈琳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君美魅力之城2号楼××室(合同号:××)房产一套,查封了郑丽提供的担保房产即郑丽的担保人刘陆美所有的证号为××号的房产一套。2017年7月28日,郑丽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1421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陈琳琳达成调解协议后,陈琳琳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7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1421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郑丽与陈琳琳已达成调解协议。现郑丽主张陈琳琳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琳琳及其担保人刘陆美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琳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君美魅力之城2号楼××室(合同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丽的担保人刘陆美所有的证号为××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