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贾军亮与刘随勇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亮,刘随勇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字第946号原告:贾军亮,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刘随勇,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军亮诉被告刘随勇占有保护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军亮承担。审判员  霍根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