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国军与蔡公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军,蔡公芳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724号原告:朱国军,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公芳,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朱国军诉被告蔡公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朱国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