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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与黄成浩、陈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黄成浩,陈碎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718号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0968239B。法定代表人:郑芬。委托代理人:郑凯,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成浩,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碎丹,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成浩、陈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浙江瑞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