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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273、274、275、276、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军毅、张玉和、缑华、王朝晖、韦小新五人申请执行隗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毅,张玉和,缑华,王朝晖,韦小新,隗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273、274、275、276、278--1号申请人吕军毅,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张玉和,男,汉族,1955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英协路。申请人缑华,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王朝晖,女,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韦小新,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隗义龙,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吕军毅、张玉和、缑华、王朝晖、韦小新五人申请执行隗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隗义龙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南二环路北侧工业园区正华面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