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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桂兰与被执行人南京润泽一方微波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许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兰,南京润泽一方微波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桂兰,女,汉族,1956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润泽一方微波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28183-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王强,男,该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占95%),1970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桂兰与被执行人南京润泽一方微波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润泽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原执行程序已查封被执行人润泽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1、2、3、4、5、6幢共计6幢不动产,原执行程序已查封被执行人许某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室、××室共计两处不动产及被执行人许某妻子龚某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室不动产,未能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润泽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于2013年吊销核准。被执行人润泽公司原实际负责人许某、原法定代表人许某2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作出(2011)江宁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责令许某、许某2退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刑庭将退赔款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115执2747号,该案正在清空、处置上述已被查封的不动产,本案需等待该案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朱桂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戚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