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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邓友娟、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邓友娟,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14号原告:王桂芳,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三元区。被告:邓友娟,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自编0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012843。法定代表人:李连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与邓友娟、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桂芳于2017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芳撤回对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游璐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