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邓友娟、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邓友娟,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14号原告:王桂芳,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三元区。被告:邓友娟,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自编0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012843。法定代表人:李连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与邓友娟、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桂芳于2017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芳撤回对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游璐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