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小勇与刘仕奇支付令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勇,刘仕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镇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7民督2号申请人:李小勇,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现住镇坪县。被申请人:刘仕琦,男,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现住镇坪县。申请人李小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小勇称,2014年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刘仕琦做木工活,工程结束后,工资算清共计78500.00元,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上书:“欠条,今欠到李小勇2014年工资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78500.00元),限期2015年农历3月5日之前还清欠款,欠款人刘仕琦,2015年2月16日。”欠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均未给付,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刘仕琦给付申请人李小勇人民币78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仕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小勇人民币78500.00元。申请费58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国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