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明秀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明秀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13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昆明秀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海源社区自卫大村王筇路与西三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包广毕。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昆明秀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昆明秀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锐审 判 员 车林恒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韩晓岚书 记 员 周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