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卢卫东与傅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卫东,傅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140号原告:卢卫东,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傅德龙,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卫东与被告傅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德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卫东撤回对被告傅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卫东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