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孔德丽与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丽,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065号原告:孔德丽,女,生于1967年11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高申清,邓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云妮,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德丽诉被告邓州市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孔德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德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孔德丽负担。审判员 海光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