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德贵与何建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贵,何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贵,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陆市。被执行人:何建新,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贵与被执行人何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何建新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德贵与被执行人何建新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建新于2017年7月30日付20000元,余款2017年10月20日付清,申请执行人李德贵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贵与被执行人何建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542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何建新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德贵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