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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家彬与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楼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彬,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楼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2929号原告:王家彬,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锋,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楼信用社,住所地为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驻地,注册号为370830119010965。负责人:曹延温,主任。原告王家彬与被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楼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家彬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彬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彬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2.50元,由原告王家彬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