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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牟麟与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麟,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牟麟,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9日,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住所合江县。负责人:刘知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劳人仲调字【2017】第1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牟麟申请执行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牟麟补偿金19743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调字【2017】第17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