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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42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3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目前无资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奉民一(民)初字22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威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顾威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