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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吴长江与付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江,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江,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县。被执行人付国庆,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长江与被执行人付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