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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应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应伯,秘嘉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72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328126025),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总经理。委托代理秘嘉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彦勍,该公司职员。被告:熊应伯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应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