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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赵健、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健,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赵健与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海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对其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新市路1号滨江1号公寓3号楼902室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成交价为209万元,本案参与分配得案款109394元和诉讼费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随传随到。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明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总标的约350万元。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25000元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5元、执行费4775元;现已执行到案款109394元、案件受理费3087.5元、执行费477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赵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海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