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寇某与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陈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464号原告:寇某,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1971年10月18日,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寇某诉被告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墙体,恢复公用巷道通畅,还被告通行自由。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蒋家磨相对而居,2016年,原告去南河出差,被告趁机砌墙堵塞了历史形成的通行巷道,致使原告及家人无法通行。原告请求城关镇和城建局予以调解,被告不予理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墙体,恢复公用巷道通畅,还被告通行自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有通行道路的情况下,对不属于原、被告所有的公有土地提起诉讼,要求通行,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予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寇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虎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