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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邑艾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海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艾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海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刚,总经理。被申请人:临邑艾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香港世纪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邹海刚,总经理。被申请人:邹海刚,男,1986年6月4日出生,住址为临邑香港世纪工业园内。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临邑艾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海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鲁1424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建刚名下车牌号为鲁N×××××的小型轿车一辆。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鑫盛达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临邑艾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海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本院主持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邹海刚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泗港支行62×××19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邹海刚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张家港支行11×××08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刘建刚名下的鲁N×××××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