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郝天渊申请执行马丽静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天渊,马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郝天渊,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马丽静,女,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郝天渊申请执行马丽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1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4月13日前履行本院(2016)豫1324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庆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