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与黄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黄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1920号原告: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89号汇仁阳光花园6-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118111T。法定代表人:付志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漆志明,南昌县向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雪平,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干县,原告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漆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轮胎销售商,被告因业务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轮胎,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0000元,同时书面承诺在2016年3月25日归还,否则每月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且承担催收人员差旅费、诉讼费等。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利息2611元(暂从2016年6月25日计13个月,按月2%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雪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轮胎销售企业,被告因业务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轮胎,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0000元,同时书面承诺“本人于2016年3月欠到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轮胎货款计人民币(大写)×拾壹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小写¥10000元)整,该款约定在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欠款归还期限不得逾期)。如有违约,逾期未还,本人同意按金额3%每月罚违约金给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自罚违约金第壹天算起,叁拾天之内必须还清欠款,未还清欠款自愿接受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并承担催讨欠款人员的旅差费、追讨欠款的诉讼费等。如因其它原因双方终止合作,欠款在终止合作日当月还清,不允许退货”。被告至今尚未欠原告货款10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基本信息、被告黄雪平出具的“货款欠条字据”等证据与原告陈述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黄雪平购买原告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轮胎,至今尚欠原告轮胎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雪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轮胎款10000元。二、被告黄雪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律兴轮胎有限公司轮胎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黄雪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国弟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闵道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