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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田连学谭路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田连学,谭路燕,谭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074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六楼。负责人:郑学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艳,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田连学,男,生于1982年11月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谭路燕,女,生于1982年12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谭盼,男,生于1975年2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告田连学、谭路燕、谭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