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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沈阳康平县安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宏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宏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496号原告:康平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长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宏宝,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沈阳康平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宏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康平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康平县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霁阳代理审判员  姜 宁人民陪审员  韩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