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蒋祖爱宋秀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蒋祖爱,宋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199号,注册号500237300002407。负责人杨继兵,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本新(系特别授权)、王兴明,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祖爱,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巫山县村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宋秀俊,女,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巫山县村民,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祖爱、宋秀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蒋祖爱、宋秀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4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丁 剑代理审判员 尚维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