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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常志生与被告马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志生,马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67号原告:常志生,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马三,男,汉族,住安塞县。本院在审理常志生与马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志生于2017年7月26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志生负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领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