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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雅颜与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颜,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562号申请执行人:刘雅颜,女,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蒙其焕、李晖,均系广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西东丫围。法定代表人:王涛。申请执行人刘雅颜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6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781.1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于本院立案之前履行义务完毕为由,要求本院撤销对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案件的执行。这是申请执行人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75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