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文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保,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2010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未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清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文保将岳某女儿岳上媛停放在迁安市蜀都饭店北侧一鸣副食商店门口处的一辆邦德牌自行车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64元。当晚岳某到李文保家中将被盗自行车要回。2、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文保在迁安市常青小区西门口北侧商店处将一辆白色变速自行车盗走。被告人李文保将被盗自行车骑至迁安市第三高中西侧公交总站时看见民警后弃车逃跑。现被盗自行车已被扣押。3、2017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文保将刘某停放在迁安市蜀都饭店南侧建纬广告公司门口的一辆美利达牌自行车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94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起出并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李文保盗窃作案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758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文保2010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岳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盗自行车照片、价格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保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