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孙熙震,南莉,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李兵,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街道办事处朱家社区立交桥西北。法定代表人孙熙震,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熙震,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南莉,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双沟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兵,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马静,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泰昌工业陶瓷有限公司、孙熙震、南莉、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李兵、马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