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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益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益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益伟,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益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代理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林益伟至吴某开办的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区××有限公司的电钻车间内,乘工人下班车间无人之机,窃取11根总计33斤铝管。当日,被告人林益伟将该11根铝管以180元的价格销赃。2、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林益伟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区××有限公司的简易棚内,乘工人下班周围无人之机,窃取6袋总计278斤铝制配件。尔后,被告人林益伟将该6袋铝制配件装至电瓶三轮车上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被吴某发现。现该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23.44元。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林益伟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益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被判刑,数额超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益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益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益伟继续退赔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