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某某、王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95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批准逮捕,2017年4月25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批准逮捕,2017年4月25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肖衍光,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肖衍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陌陌上看到杨某某发布的要购买毒品的动态信息后,与杨某某联系,在得知杨某某有意购买2克毒品后,王某与张潇(另案处理)经商议,向杨某某收取人民币600元,张潇和被告人王某每人分200元的好处费,后王某与杨某某约定以600元的价格交易2克毒品。张潇让王某将交易地点金牛区蜀汉路371号西蜀瑞苑告诉杨某某。后张潇将3包毒品(其中2包为交易毒品,另一包作为报酬给被告人唐某某吸食)交给被告人唐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唐某某在家中将一包毒品吸食后,在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71号西蜀瑞苑2栋楼下红旗超市门口将剩余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1.32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卖给杨某某,并收取现金人民币6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挡获。当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唐某某、王某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二部。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照片,称量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相关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的身份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分主、从犯。被告人唐某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1.32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