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8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李世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爱民,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赣0105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爱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爱民银行存款人民币4664.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小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吁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