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宜辉、徐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宜辉,徐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宜辉,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卫生局干部,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徐先锋,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宜辉与被执行人徐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先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现因被执行人徐先锋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先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