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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雷冲与被告杨栋焱、刘米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冲,杨栋焱,刘米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民初1952号原告:雷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栋焱。被告:刘米娜。原告雷冲与被告杨栋焱、刘米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栋炎、刘米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资2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司机,为被告开车多年,截止到2017年3月4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4000元,为此被告2017年3月4日书写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期间开始受雇为被告开车,截止到2017年3月4日经结算被告杨栋焱向原告雷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雷冲工资24000元整(贰万肆仟元整),落款为杨栋焱,2017、3、4。”另查明,二被告201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资款24000元,有被告杨栋焱书写欠条为证,故应认定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4000元属实;刘米娜与杨栋焱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主张二被告履行给付所欠工资24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栋焱、刘米娜偿付原告雷冲工资款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60元,共计6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45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靳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