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革艳、葛海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革艳,葛海蓉,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吴革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葛海蓉,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28504535U。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西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75101086。负责人:周夏耘,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存款285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