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永慧、胡瑞霞因与被申请人郭沛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永慧,胡瑞霞,郭沛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慧,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瑞霞,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赵永慧、胡瑞霞之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沛坤,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芹(郭沛坤之妻),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杰,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永慧、胡瑞霞因与被申请人郭沛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永慧、胡瑞霞申请再审称,(一)赵永慧、胡瑞霞已给付结款金额462100元,此事实在郭沛坤出具的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的通知书中已确认,且与双方签订的房产结算明细表可以互相印证,故二审法院认定赵永慧、胡瑞霞未给付462100元购房款错误。上述款项赵永慧、胡瑞霞分六笔汇入郭沛坤的帐户中,但由于时间久远,未能找到汇款的凭证;(二)赵永慧、胡瑞霞偿还了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的贷款10余万元,此后因赵永慧与郭沛坤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经双方协商郭沛坤同意不再由赵永慧、胡瑞霞偿还银行贷款,故二审法院认定贷款系由郭沛坤偿还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永慧、胡瑞霞与郭沛坤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房款给付方式变更为赵永慧用对郭沛坤享有的债权45万元冲抵部分房款、赵永慧及胡瑞霞代替郭沛坤偿还案涉房屋所欠银行贷款581900元、赵永慧及胡瑞霞给付郭沛坤现金462100元,在赵永慧、胡瑞霞未能充分举证证实二人已全部给付购房款的前提下,郭沛坤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永慧、胡瑞霞要求郭沛坤履行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的请求正确。但二审法院在双方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系继续履行或依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未予评判,导致对赵永慧、胡瑞霞要求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这一诉讼请求并未审理,故本案应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赵永慧、胡瑞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单一琦审判员 李雪松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