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4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鹏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德辉、陈斌华、陈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鹏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德辉,陈斌华,陈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A、B区1、2层1A12-1A17、1B23、2B53,组织机构代码:589177983。法定代表人:王兵才。被执行人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7栋厂房1-4层,,组织机构代码:66588144-7。法定代表人:陈斌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鸿鹏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路81号鸿鹏飞工业园1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66103587-6。法定代表人:徐荣正。被执行人葛德辉,男,汉族,1944年7月14日生,户籍住址: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陈斌华,男,汉族,1970年1月9日生,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陈晓萍,女,汉族,1976年2月19日生,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鹏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德辉、陈斌华、陈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45933.9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一、被执行人葛德辉名下分别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两处房产,本案已依法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抵押权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抵押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来函商请移送处置,本院依法函复同意;二、被执行人葛德辉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房产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执3945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