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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永与刘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刘国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294号原告:田永,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国朋。原告田永与被告刘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永负担。审判员  刘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雪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