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永与刘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刘国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294号原告:田永,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国朋。原告田永与被告刘国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永负担。审判员 刘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雪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