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景红文与张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红文,张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民初246号原告:景红文,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孬,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汝阳县,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原告景红文与被告张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红文、被告张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红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34000元(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认识多年的朋友,2014年7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50000元,2014年11月又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承诺两个月后归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2015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600000元的总借条,并承诺当年10月底归还,至今被告仍然未能归还全部借款。被告张孬辩称,借款属实,等出狱后偿还。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被告张孬向原告借款350000元,2014年11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2015年8月30日,被告张孬向原告景红文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焦作市马村区东韩王村景红文现金陆拾万元整,2015年10月底应该还清。张孬2015年8月30号”。之后被告张孬未能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张孬向原告景红文借款600000元并出具有欠条,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口头约定月利率5分计算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利息应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景红文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0元,由被告张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朝幸审判员 吴文波审判员 李宽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培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