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李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中专文化,工人,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西沟拔丝厂*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小凤,女,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医生,陕西米脂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医院家属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李小凤私下达成和解且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成龙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一日书 记 员 赵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