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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绍金与乐清市君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绍金,乐清市君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649号原告:乐绍金,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君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3131519X。法定代表人:范贤君。委托代理人:张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绍金诉被告乐清市君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绍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乐绍金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德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