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郑涛、周菲菲与尹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郑涛,周菲菲,尹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78号原告:李郑涛,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周菲菲,女,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尹华燕,女,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李郑涛、周菲菲诉被告尹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开玉、何蓉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郑涛、周菲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郑涛、周菲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郑涛、周菲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2元,由原告李郑涛、周菲菲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