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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郑涛、周菲菲与尹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郑涛,周菲菲,尹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78号原告:李郑涛,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周菲菲,女,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尹华燕,女,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李郑涛、周菲菲诉被告尹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开玉、何蓉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郑涛、周菲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郑涛、周菲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郑涛、周菲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2元,由原告李郑涛、周菲菲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