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炬宏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炬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9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炬宏,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7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转取保候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炬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江炬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江炬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炬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炬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炬宏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