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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丽娟与朱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娟,朱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567号原告:何丽娟,女,1980年7月1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址:明光市。被告:朱冬冬,男,1989年10月30日,汉族,住址:明光市。原告何丽娟诉被告朱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冬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贰万柒仟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7日被告朱冬冬从原告处借走27000元,承诺2017年2月18日还款,当场由被告出具欠条。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朱冬冬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7日被告朱冬冬从原告处借走27000元,承诺2017年2月18日还款,当场由被告出具欠条。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27000元,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本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银行同期利息,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丽娟借款本金27000元。二、驳回何丽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朱冬冬负担。(执行款付至安徽省明光市农业银行明光市人民法院帐号:12×××05;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帐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