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29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钟文琼与胡国礼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琼,胡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9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钟文琼,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国礼,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钟文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国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钟文琼支付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7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44100102501012XXXX账户内存款21200元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多个债权人对21200元案款予以分配,在本案中钟文琼应分得3591元,本院已经将该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另案还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国礼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彭水县房地证2009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另案还扣留了被执行人胡国礼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本院还将被执行人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X街道办事处应领取的每月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每月扣留2500元,扣齐10万元为止)。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胡国礼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祖雷 来源: